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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把抵押物转让了行为有效吗东莞律师

2020-09-21 11:51 来源:zlw002
核心提示:借款人借款时,如果债权人要求借款人提供债务担保的,借款人可以提供担保人或者物的担保,如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汽车等,对于,借款人把抵押物转让了行为有效吗?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整理解答吧。

  一、借款人把抵押物转让了行为有效吗东莞律师
  借款人将抵押物转让了,如果经债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有效,转让所得价值优先清偿抵押债权。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对抵押权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担保期间该怎么确定东莞律师
  1、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2、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
  3、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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